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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医生被判赔30万元,冤不冤?

离职医生被判赔30万元,冤不冤?

近年来,医生跳槽跟离婚一样比较普遍。尽管原因各不相同,但几乎每一位离职者或多或少都遇到“前东家”很多潜规则的“刁难”。然而像泉州医生阿星(化名)因为离职先后经过“仲裁”和法院“判决”,最终因“违约”被判赔30万元的,恐怕并不多见。今天笔者就和大家聊聊这一案例,希望给有“离职”想法的广大医务人员提个醒,以免掉“坑”。

案例回放

据泉州晚报2023年1月31日报道,这一案例的主角是泉州一医院的医生阿星(化名)。

2010年10月12日,25岁的阿星考进泉州市区的一家大型医院从事临床工作。入职后,他一边工作,一边学习,并于2014年6月4日考取国内某知名大学的博士研究生。

为了圆梦,阿星承诺学成后回院工作并于2014年6月4日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和《保证》,请求医院在其读博期间保留其在职期间基本工资待遇。经协商,双方于当月27日签订《在职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约定阿星在读期间保留基本工资待遇,博士毕业后回院工作,服务期至少五年,如拒绝回院,需将其学习期间的培训费用、工资福利全部退还,并向单位一次性赔偿违约金30万元。

2017年10月16日,阿星请求延长一年攻读博士学位时间。令医院没想到的是,2018年阿星博士毕业后并未回单位工作,医院多次催促未果。

2020年9月30日,医院向泉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阿星与医院之间的聘用关系、阿星退还外出学习期间支付的全部费用50多万元、阿星向医院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22年2月,仲裁委作出裁决:一、解除阿星和医院的人事关系;二、阿星应退还医院2014年9月至2022年1月工资福利共计40.8万余元;三、阿星应支付违约赔偿金30万元。

对此,阿星与医院均不服,分别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阿星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他无需向医院支付违约金30万元,医院起诉要求阿星除了支付违约金外,还应退还医院2014年9月至2022年1月工资福利共计55.3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医院为事业单位,该案应为人事争议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阿星与医院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阿星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未按照约定返回医院工作,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导致医院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阿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4年9月起,阿星未再为医院提供服务。而在2014年9月至2022年3月间,单位共支付阿星工资、奖金及为他缴纳五险一金、个税共计55.3万余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人事聘用关系,阿星应向医院返还为支持其脱产学习支付的所有费用55.3万元,支付违约赔偿金30万元。

阿星不服该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离职医生被判赔30万元,冤不冤?

从案例事实看,阿星对书面《申请》、《保证》和《在职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等均没有异议,也认可协议约定内容,特别是对于离岗学习期间从医院领取的工资、奖金及医院为他缴纳的五险一金、个税、学习培训费用等,同时也认可“博士毕业后回医院至少服务五年,如拒绝回院工作,需将其学习期间的培训费用、工资福利全部退还单位,并向单位一次性赔偿违约金30万元”的约定。因此,他并没有向法院提出无需“退还学习期间全部的培训费用、工资福利”,而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他无需向医院支付违约金30万元,从“情”上看可以理解,但“法”“理”显然不通,因此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为什么说“情”可以理解,“法”“理”不通呢?

从“情”上看,30万元不是一个小数字,而且对于一个一直奔波在求学路上的年轻人来讲更是负担。而对于一家大医院,这30万元也不是多大的事,况且,违约金也不是医院的直接“损失”,因此放弃“追回”也能说得过去。

但从“法”“理”上讲显然说不通。首先,30万元违约金是白纸黑字写在“协议”上的,协议就是合同,签订了就要履行,违反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管是《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还是诚实守信原则都有约束,因此法院认为,阿星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未按照约定返回医院工作,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阿星应向医院支付违约赔偿金30万元,合理合法。

这一案例给医务人员的三点启示

启示1:离岗学习是公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也明确,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因此,作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出进修、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通过脱产学习提高学历和临床技术水平等都是应该被鼓励的,作为医疗机构也应该按照《聘用合同》规定允许并保障相应的待遇。因此,需要脱产学习的医务人员并不应该在这件事上有“自卑”“委曲求全”的心理负担。

启示2:为了圆梦,万不得已可以选择解除《聘用合同》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决定聘用后必须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作为医务人员,一方面要在最初入职签订聘用合同时特别关注“解除聘用合同的特别约定”,以避免出现给解除合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的情况。另一方面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不能瞻前顾后,也不用担心进修学习或取得更高学历后难以找到更好工作,特别是在利益面前难以取舍、犹豫不决,要想“得”到,必须“舍”弃。

启示3:不能做出明显过度的“承诺”

当然,社会很复杂,很多事情的处理都有法律法规规制,但具体做的时候却不一定都按规则来,“潜规则”普遍存在。如果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纪律规矩、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综合进行利弊权衡,做出适当的妥协。但必须记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法违纪,也不宜做出明显过度的“承诺”。本案例,阿星30万元违约金的承诺,事后看来就涉嫌这种情况,很有可能是过度担心单位不同意脱产学习或不给予工资保障的影响。但由于已经有了书面“承诺”并写进了“协议”,因此就必须“兑现”,因为法不容情。这里,再次提醒大家,类似承诺确实不能有。

作者|徐毓才

来源|看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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