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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13岁被拐卖生子案”一审宣判,人贩子获刑12年

新京报讯(记者 史航)2月20日,“女子13岁被拐卖生子”一案在山东菏泽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从郭芳丽处获悉,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同时,法院驳回了郭芳丽的民事精神伤害赔偿请求,郭芳丽当庭表示上诉。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1987年,13岁的郭芳丽在上学路上被人贩子从陕西拐卖到山东菏泽,被迫与买家李某生育一子,两年后郭芳丽被解救回家。2022年3月,警方对此案立案调查,同年6月17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涉嫌拐卖人口一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移送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于2022年12月19日在牡丹区人民法院开庭,2023年2月20日宣判。

郭芳丽提供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 牡丹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被告人赵某某拐卖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芳丽诉讼代理人要求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代理意见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次犯罪后又多次犯罪,且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当庭翻供,不认罪,不悔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部分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3月31日印发的《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侧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三)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芳丽的诉讼请求。

编辑 杨海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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